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01 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02 案例研究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20日,被告文某以向原告分包郑州市XX区某建筑工程为由,收取了原告张某250000元的工程保证金,并出具了收条,作为担保人被告刘某也在收条上签名。原告李某进场后准备施工,工程分包人陈某以该工程已向他人分包为由予以拒绝,为此,给原告造成了施工前期的设备费和人工费损失67855元。综上事实,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由二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250000元和前期垫资费用51200元,共计301200元,同时要求支付自2017年4月20日以301200元为基础自实际支付支付的利息;另,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
被告文某向原告李某返还保证金及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280000元。案件受理费3346元,原告李某承担603元,被告文某承2743元。
【法律分析】
本案为建设施工合同中发生的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应适用民法典中合同编相关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并承担损失赔偿的弥补性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实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李某某不具有工程分包资格,为订立合同,向原告张某提供不真实信息,损害了原告张某在缔约过程中的信赖利益,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赔偿原告张某因合同未能成立而造成的损失。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5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7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500条。
03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约过程中,如一方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履行相关先合同义务,其应对相对人因此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通常情况下,缔约过失责任人对善意相对人缔约过程中支出的直接费用等直接损失予以赔偿,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即可得到恢复。但如果善意相对人确实因缔约过失责任人的行为遭受交易机会损失等间接损失,则缔约过失责任人也应当予以适当赔偿。据此,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损失,从实践来看,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是因一方的过失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缔约合同的支出、机会利益损失等。(参考案例:【(2016)最高法民终802号】、【2016)最高法民终8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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